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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係買賣雙方自行之商品交易行為, HiNet拍賣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提供買賣資訊撮合平台與參與交易雙方共同遵守, 俾建立網路線上安全交易環境。
 
 
拍賣禁止刊登商品  
一、
 
(一)、 依「 菸害防制法 」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二)、 HiNet 拍賣禁止會員以任何形式刊登、促銷菸品之廣告與菸品販賣行為,並禁止以菸品作為銷售其他物品之贈品或獎品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廣告、宣傳、販售或促銷菸品。違反上述規定之拍賣賣方會員,經查獲舉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當您刊登的拍賣商品主題不是菸品,但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廣告之嫌疑,而被認定為菸品廣告時,還是有可能被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一)、 依「 菸酒管理法 」之定義,酒乃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及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二)、 依「 菸酒管理法 」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上述規定之拍賣賣方會員,經查獲舉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三、 毒品
 
(一)、 HiNet 拍賣一律禁止會員刊登、販售「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中所規定之所有毒品及相關產製器具、用品。
(二)、

•  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定義,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四、 出版品 ( 含圖書、錄影音帶、 CD 、 VCD 、 DVD…)
 
(一)、 HiNet 拍賣禁止會員刊登、販售足以妨害閱聽人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二)、 HiNet 拍賣一律禁止會員刊登、販售上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限制級者之物品。
(三)、 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55 條規定,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之拍賣會員,經查獲舉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四)、 每次使用完畢後,應確實登出並結束您帳號及密碼的使用,以防止被他人盜用。
五、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拍賣會員刊登之商品內容、販售之物品,應嚴格遵守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例如販賣盜版光碟),會員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本分公司造成損害或損失,本分公司得向該會員請求損害賠償。

六、 槍砲、彈藥、刀械
 
(一)、 HiNet 拍賣禁止會員刊登、販售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製成零件)、刀械(尤其是管制類刀械)。
(二)、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
1. 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2. 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製物。
3. 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 鐵 ) 鞭、扁鑽、匕首 ( 各如附圖例式 )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如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 … ),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三)、 請拍賣會員特別注意:
1.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模型槍者,主管機關可處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HiNet 拍賣禁止會員刊登、販售外型、顏色、構造、材質或擊發裝置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並已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玩具槍。
七、 藥物及醫療器材
 
(一)、 根據中華民國藥事法規定,非藥商不得販售藥物或醫療器材且不得為藥物廣告, HiNet 拍賣亦禁止會員刊登、販售任何藥物及醫療器材。無論您是否為取得執照之合法藥商,皆需遵守本項規定。
(二)、 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
(三)、 處方鏡片(含隱形眼鏡)、處方太陽眼鏡需依醫師處方供患者配戴使用,屬於醫療器材之範圍,故不得任意販售含有度數之鏡片, HiNet 拍賣亦禁止會員刊登販售此類商品。
(四)、 本服務一律禁止會員刊登藥物廣告。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八、 活體動物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 HiNet 拍賣服務禁止會員刊登、販售活體動物,認養、領養、交換活體動物(例如寵物)之行為亦不允許。
九、 保育類動物產製品
 
(一)、 本服務禁止會員買賣、刊登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相關規定請參考農委會網站)。
(二)、 動物產製品係指動物的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例如標本)
十、 人體器官
  HiNet 拍賣禁止刊登關於人體器官、骨骼、血液、排泄物、精子和卵子等販售或捐贈之內容。
十一、 彩券
 
(一)、 彩券之銷售受「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規範,除發行機構、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任何人不得銷售彩券且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彩券,本服務亦禁止會員刊登銷售任何目前正在發行之公益彩券。
(二)、 不再發行之彩券(如愛國獎券),允許於紀念品、收藏品項目下刊登。
十二、 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證照或執照
 
(一)、 只要是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證照或執照,無論本國外國、有效無效一律禁止會員刊登販售(例如身分證、駕照、護照、牌照、戶籍謄本 … 等等)。
(二)、 公司行號、機關單位核發之證件(如員工識別證、出入證)、涉及人員進出安全管控之 IC 卡、金融機構發行之信用卡、金融卡等等,本服務亦禁止販售、刊登。
(三)、 偽造、變造此類證件刊登販售資訊,不僅違反本服務政策且已觸犯刑法,請會員務必小心謹慎不要以身試法。
十三、 有價證券
 
(一)、 本服務禁止會員刊登、販售有價證券(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二)、 若已被撤消,或者是投資的對象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之有價證券,本服務允許於紀念品、收藏品類別下刊登。
十四、 統一發票
  本服務禁止刊登、販售統一發票,不論空白或已有日期之統一發票一律禁止,以避免有心人士買賣統一發票逃漏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十五、 警用物品
  本服務禁止刊登執法單位或公家機關的警用物品(例如證件、制服、徽章),以避免有心人士假冒執法人員。
十六、 煙火、爆竹
 
(一)、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本服務亦禁止會員刊登、販售此類商品。
(二)、 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類似物品,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爆音或煙霧等現象者之爆竹煙火(包括火花類、旋轉類、行走類、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煙霧類、摔炮類)均在禁拍物品之列。
十七、 成人(情趣)用品
 
(一)、 無論拍賣會員是否具販售「成人用品零售業」之營業登記許可,為避免此類商品對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身心ἢ൵影響,本服務一律禁止會員刊登、販賣成人(情趣)用品(成人內衣褲不在此限)。
(二)、 本服務不允許會員刊登、販售或求售二手內衣褲,無論有無經過清洗一律禁止。
(三)、 目前有關涉猥褻性質而對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身心產生不良影響部分,主要有「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請會員對於自己所刊登之拍賣品務必小心謹慎以免誤觸法網。
十八、 權利車(流當車)
  權利車就是所謂流當車,汽車本身有車貸未繳清,車主又向當舖典當現金,如果連續三個月內未繳息、贖回,或車主直接把車子讓渡給當舖處理,就成為流當品即所謂權利車。買車的人雖有使用權但暫時無法過戶所以稱為權利車。總之,權利車就是已設定抵押又讓渡使用權之汽車,往往經由典當過程流入市面。權利車隨時有被債權人找到取回的風險,且利用懸掛「子母車牌」之手段避免債權人認出而取回車子還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故本服務禁止會員刊登販售權利車。
十九、 贓物
 
(一)、 對於明知贓物而能予收受並出賣者,將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明知為贓物卻仍買受者,則可能構成故意買贓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二)、 本服務禁止會員從事銷贓、買贓行為,一經檢舉查證屬實,將予以永久停權之處份,並有權配合提供檢警單位相關資料。
二十、 個人資料
 
(一)、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需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後,方能合法利用或取得,否則即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 販賣個人資料意圖營利者將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之規定,並處以二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本服務禁止會員刊登販售任何行銷名單、通訊錄與任何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之電腦檔案與個人資料。
二一、 偽造物品、他人物品、仿冒品
二二、 台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
二三、 其他經 HiNet 拍賣判斷認為不當之商品
二四、 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法令禁止販售、廣告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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